23 長期服務金制度有待改善
第二十三篇 長期服務金制度有待改善
編者按:這是司徒華在《一九八八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的發言,發言日期為該年六月二十九日。司徒華投票支持草案,草案最後得到立法局通過。
主席先生,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討論關於設立長期服務金的條例草案時,我的立場是:條例草案要盡速通過實施;條例草案通過後,要盡速檢討改進。今天,對上述的條例進行修訂,我的立場也是同樣的。
這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長期服務金的受惠範圍,將會略為擴大,使符合資格的僱員,因病或年老辭職,亦可享有長期服務金;同時,符合資格的僱員在受僱期內逝世,其遺屬亦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這樣,對現行條例來說,是一個改進。假如這修訂條例的通過受到拖延,在這拖延期內,一方面因病、或年老辭職、或逝世,而符合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的僱員,將得不到他們在這修訂條例中應有的權益;另一方面,或會有一些不良的僱主,對一些在現行條例下仍未享有、但在修訂條例下即可享有長期服務金的僱員,諸多留難,迫使其辭職,迫使他們喪失即將可以得到的應有的權益。所以,即使這修訂草案仍有嚴重的缺點,也要盡速通過實施。
這修訂條例草案仍有一些甚麼嚴重缺點呢?
一、現時社會上一般公認的退休年齡為六十歲。勞工團體一直以來要求,只要僱員年滿六十歲或以上,而又服務不少於十年,在辭職時即可領長期服務金,這即是將「年老」界定為六十歲。但政府對此並未接納。
二、現行條例中,規定年齡在四十歲以下的僱員,只能獲得某一百分比的長期服務金。對這一點,勞工團體也一直以來認為是歧視年青工人的權益,對年青工人並不公平,要求取消有關年齡的限制。但政府對此也未接納。
由於修訂條例草案仍有這樣的嚴重的缺點,未有顧及勞工團體一直以來的意見,所以,通過後要盡速檢討改進。
當一九八五年十二月通過設立長期服務金的條例草案時,政府曾作出承諾,實施一年後即進行檢討修訂。現在,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半,直到今天才提出修訂條例草案。我希望,下一次的修訂,一定要做到「盡速」,再不是又拖另一個兩年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