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改善對僱員的破產欠薪保障
第十四篇 改善對僱員的破產欠薪保障
編者按:一九八七年,立法局對《一九八七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司徒華在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修訂草案的內容,並就此在七月一日作出兩次發言,司徒華所提的修訂動議後來被否決,原草案最後得到立法局通過。
(一)
主席先生,本人動議修訂草案第四條(b)段第四節。按照現時所草擬的條例草案,受保障的代解僱通知的薪金,規定是七日工資或二千元,兩者中以數額較小的為準。我建議將七日改為不超過一個月,原定的二千元限額保持不變。
在法律上,解僱或辭職的通知期,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性而且是平等的。假如僱員辭職或遭僱主解僱,沒有給規定的通知期,任何一方都要以薪金作補償。通知期的長短,是勞資雙方的協議,最短是七日,其餘一般是一個月。通知期對資方來說,是保障其有足夠時間聘請人員去接替辭職的僱員;對勞方來說,是保障他們有足夠時間另找職業,不致於因突然被解僱而生活頓然陷於困境。
因此法律規定,沒有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辭職的僱員,一定要給予僱主補債。但當僱主宣佈破產時,僱員亦即立即被解僱而失業,就往往因僱主破產而不能獲得通知期不足的補償。在這樣的規定下,受損失的往往是僱員,本來這是不公平的。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已設立兩年,一直只是代僱主給僱員一定限度的欠薪,對僱員應該同時得到的代解僱通知薪金和遣散費都完全不作保障。現在修訂條例,就是要對僱員應該得到的代解僱通知薪金亦作出一定限度的保障。這項保障應到那一個限度呢?現在的草擬條例草案,這限度只是七日通知或二千元,兩者當中以數額較少者為準。我建議將七日修改為不超過一個月,二千元的限額和以較少者為準保持不變。不超過一個月並不表示全部的僱員都給一個月薪金作補償,仍要按照合約的規定:規定通知期是七日的便給予七日,是一個月的便給予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亦都只給一個月,而且還有總數不超過二千元的限制。建議作此修訂,只是對受保障的限度作很輕微的改善。這已經是一個非常克制的要求。
廣大的勞工並沒有要求免費午餐,只要求欠債還錢,要求用血汗所換取的飯票得到些微的保障。有人說這條例本只保障欠薪,現在已擴展到保障七日代解僱通知薪金,還得寸進尺。這說法是不確切的。當基金設立的時候,廣大的勞工就已要求將代解僱通知薪金和遣散費亦都包括在受保障範圍之內。但當時立法局沒有接納這要求,只答應日後加以檢討改善。現在就是檢討改善的時刻,為何一些已有足夠條件改善的,還要寸土必爭跟勞工討價還價呢?
我為何說現在已有足夠條件去將七日的修訂改為不超過一個月?這基金設立的第一年,盈餘三千九百五十萬元,第二年累積盈餘六千八百一十萬元,第三年累積盈餘估計有八千三百一十萬元。假如將七日修訂為不超過一個月,估計每年所增加的開支只不過是四百四十萬元。這是一個簡單的除數,三年已經有的累積盈餘是足夠支付未來十九年所增加的支出,所以以基金的經濟狀況,來反對我所提出的修訂是站不住腳的。
有人說,為了避免審查和節省管理費,便應採用七日的最低限額。做事應做就去做,逃避是不對的;我們不能夠怕麻煩、省事就去做一種尺碼最細的帽,不合的都要穿。
發放欠薪亦都要審查的,勞資協議的通知期,可在審查欠薪時同時審查,而且欠薪人人不同,而通知期是大致一致的,審查欠薪較審查通知期麻煩得多,所以管理費不會增加很多。有人說要其他的僱主都為破產的僱主作出負擔,補償僱員的欠薪、代解僱通知薪金等等,是不公道的,設立這基金是不公道的。我們要看其他的僱主負擔了甚麼呢?每年只是繳付一百元,平均每日不過三角,連一口煙都不足,是否他們負擔不起呢?
月薪三千元現在只算是低薪,一個這樣的僱員,假如協議通知期是一個月,按照現今的草擬條例草案,他只得到七百元的賠償,損失了二千三百元。這二千三百元,足夠其他每一個僱主繳付二十三年的基金。即使按我所建議的修訂,亦只不過只得二千元,損失一千元,足夠其他每一個僱主繳付十年的基金。假如說其他的僱主作此微不足道的負擔亦說不公道,則要突然失業而生活頓陷困境的勞工,還要再遭受更慘重的損失,又算公道嗎?
有人說,暫時通過現有的條例草案,一年後再加檢討;但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去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的長期服務金,當時也曾說一年後加以檢討改善,但至今未有檢討改善,可以預計到檢討改善時,又一定有人寸土必爭地向勞工討價還價,製造免費午餐的恐懼。
今日應該而能做的事,今日就去做。本來是一個人可以一步步向前走,為何要效法烏龜慢慢爬?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詞,提出修訂動議。
(二)
主席先生,在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這項草案時,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並不一致,不能達成協議,代解僱通知薪金只限七日是資方代表的意見,我的修訂動議不超過一個月只是勞方代表眾多合理要求中最輕微的一點,現時所草擬的條例草案只是接納了資方代表的意見,但對勞方代表意見中最輕微的一點都置之不理,這是否有所偏袒呢?
今年的上半年,香港的經濟表現非常良好,首五個月的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長了百分之三十一點六,轉口增長百分之五十點六,包括出口和轉口的總出口增長百分之四十點二,房地產業、銀行金融業和旅遊業蓬勃興旺。這樣的成就,是有廣大僱員的血汗和貢獻的。在這樣經濟情況下的僱主,每日只付出不足三角,算一個負擔嗎?連這樣輕微負擔都不會增加的情況下,將僱員本來應得的,用血汗換來飯票的保障限度稍為改善,是過份的要求嗎?
香港的勞資關係一向被公認為非常良好;建立這良好關係,廣大的僱員曾作出非常自律和克制的努力。今日,我所提出的修訂動議只是作出極輕微的改善,是他們非常自律和克制的反映,我希望直接或間接代表僱主利益的議員,亦有同樣襟懷,使香港的勞資關係發展得更好。
最近有人叫出「只要飯票,不要選票」的口號。此時此刻,我們在這會議廳裡,正是爭取有飯票最輕微的保障,結果如何,尚未可料,請拭目以待。雖然,我不是勞工的代表,但已盡了最大努力,可稱得上問心無愧。我誠懇奉勸叫那口號的朋友,將今日發生的事當作一課,心平氣靜地想想。
剛才有很多反對我修訂動議的議員,舉出了很多理由,譬如儲備是否足夠、香港將來的經濟會否走下坡、管理成本等等,但他們又說一年後檢討。其實一年後,剛才他們提出的理由會不會改變呢?儲備會不會多了呢?那時是否可以估計香港將來的經濟是不會走下坡呢?管理成本是否會減少呢?其實一句話,可拖則拖。
柏景年先生提出有一個大前提我認為是錯的,說現在的基金並不是要代僱主負起全部責任,其實,現在將七日改為不超過一個月,也遠遠不能代他們負起全部責任。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答辯。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