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篇 九七年後的出入境自由
編者按:劉慧卿議員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如下動議:「本局促請英國政府(a)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出入境自由的確實承諾,特別是香港人返回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不會被褫奪及其護照不會被取消;及(b)保證假如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人被驅逐離開香港,他們會獲得英國收容。」在該年八月,中國工運領袖韓東方自美國經香港返回中國時,被中國政府拒絕入境,韓自此即滯留香港,此事件引起港人對出入境自由的關注。劉慧卿的動議在表決中得到通過。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有人會說: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明文規定,為何還需甚麼「承諾」呢?這個動議是否多此一舉呢?假如確實如此,那麼便阿彌陀佛,天下太平了。我們且看看,基本法是怎樣被解釋的。
有人曾說:假如中英關於政制的會談,達不成協議,不但九四/九五年產生的立法局議員要全部下車,連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議員,也要全部下車。記者問:基本法沒有規定,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議員要被確認,才能坐直通車,為甚麼也要下車呢?答道:雖然沒有規定要被確認,但也沒有規定不要確認。
按這樣的邏輯推論:基本法也沒有規定,九七年後香港人吃飯是要得到批准的,但也沒有規定不要得到批准,那麼,到時是可以不批准吃飯的。
作這樣回答的,是一位權威人士,曾拍板以「痛心疾首」取代「夫復何言」。現在,這個權威的回答,的確叫人「夫復何言」而又「痛心疾首」了。
這樣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去解釋基本法,又怎能叫香港人無所疑惑、憂慮,而認為阿彌陀佛、天下太平呢?這個動議又怎會是多此一舉呢?
最近,區議員曾建成和陶君行想報名前往參觀大亞灣核電廠,不能成行。據悉:這並不是核電廠不歡迎他們,而是中國當局拒絕他們入境。他們都持有進入中國的有效的旅行證件——回鄉證,他們的回鄉證也沒有被宣布取消。他們為甚麼不准進入中國呢?
九七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便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除了持有其他國家護照的香港人,包括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都是中國的公民。那時候他們從海外回港時,會不會忽然變成了韓東方第二,被宣布取消特別行政區的護照,開除國籍,變成了國際「人球」呢?
我不知道今天是否有議員反對這個動議。假如有,請他回答上述的問題。
動議的第二點:保證假如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人,若被驅逐離開香港,他們會得英國收容。動議中的這一點內容,使每一個具有民族感情的炎黃子孫都感到傷心悲哀。一個堂堂中國的子民,為甚麼竟要異族收容?多少生於斯、長於斯、歌於斯、哭於斯的香港人,為甚麼竟不容許死於斯呢?
請不要批評提出這樣動議的人,要批評的是,為甚麼使人提出這樣的動議?
主席先生,雖然我感到傷心悲哀,但我理解很多很多人的疑惑憂慮,所以我支持動議。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