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篇 讓全民投票來決定政制發展
編者按: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司徒華提出一項動議,內容如下:「本局促請政府就九四/九五年的選舉安排進行全民投票,以便使本局在審議有關條例草案時有所根據,從而確保本局在此方面所作的決定能符合公開、公平及港人接受的原則。」在此動議提出後,李鵬飛議員馬上援引立法局的議事常規,要求將司徒華的動議押後辯論,結果在投票表決中,李鵬飛的要求被否決,但司徒華的原動議經過議員辯論後,最後亦以十八票支持,二十九票反對而受到否決。司徒華在發言中提到的中英會議,結果是經過多輪會議後,雙方都未能達成協議,於是港督將其政改方案提上立法局。司徒華的發言共三次。第一次在提出其動議時,第二次是緊接李鵬飛的押後動議之後,第三次是在動議付諸表決之前。
(一〉
主席先生,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關鍵的時刻,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關鍵的會議,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關鍵的動議。明天,中英重開會談,我這個關於「全民投票」的動議,抽籤被安排了在今天提出。這雖然是一個巧合,但卻巧合得非常有意義和切合時機。
總督彭定康先生,曾提出香港政制改革的三個原則:就是公開、公平、港人接納。中國港澳辦主任魯平先生,對這三個原則,也曾表示認同。就九四年至九五年三級議會的選舉,進行全民投票,以全民投票的結果作為民意的根據,在本局審議和通過有關的條例草案,還有甚麼其他方法,是比這樣更符合「公開、公平、港人接納」這三個原則的呢?沒有,再沒有任何其他的方法。其實,反對「全民投票」,就是反對根據這三個原則,去解決香港的政制改革問題。
有人指控,倡議「全民投票」,就是搞「獨立、半獨立」。發表這種危言聳聽、妖言惑眾的謬論的人,請他張大眼睛,讀一讀一九八九年二月草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該草案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說:「在第四屆立法會任內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立法會的議員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第四條說:「如上述投票決定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普選產生,從第五屆起實施;如投票決定不變,每隔十年可按第三項的規定再舉行一次全體選民投票。」
雖然,《草案》上述的條文,在最後通過《基本法》定稿時,被刪掉了,但刪掉的原因並沒有被指控這是搞「獨立、半獨立」。在有關上述「全體選民投票」的討論過程中,從提出,到通過,到最後被刪掉,都沒有人說過這是搞「獨立、半獨立」。在通過有「全體選民投票」的《草案》時,全部國內草委都投贊成票,其中包括有姬鵬飛、李後、魯平、周南等人,反而我和李柱銘議員是投反對票。假如說倡議「全民投票」,就是搞「獨立、半獨立」,那麼始作俑者,並不是我或港同盟。
有人說:進行「全民投票」,會進一步分化目前對政改意見紛耘的港人。假如意見一致,就沒有進行「全民投票」的必要,「全民投票」就是要解決對重大事件意見紛紜的方法。從十八世紀末到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全世界共舉行過五百四十次全民投票,其中瑞士舉行了二百九十七次,是最多,其次澳洲三十九次,法國二十次,丹麥十三次。最近,也有不少國家就《馬城條約》舉行了全民投票。這些舉行過全民投票的國家,至今還是完完整整的,人民沒有被分化,國家更沒有被分裂。
有人認為,自從總督彭定康先生提出了政改方案以來,在所有的無數次的民意調查中,已顯示出,民意的大多數是贊成甚麼、反對甚麼。那麼,就不必再進行全民投票。首先,全民投票的權威性、可信性、被接納程度等,遠遠高於民意調查,多少次結果一致的民意調查,也不能取代全民投票。其次,在有關全民投票的民意調查中,各次都是以贊成全民投票來解決當前政改爭論的人佔多數。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如果是真的這樣尊重民意調查,他們也應該尊重支持全民投票的民意調查。
有人指出:「全民投票」目前在香港並沒有憲制上的約束力,所以不贊成。其實,過去和現在,本局的大多數動議,都是沒有憲制上的約束力的,只是作為民意的反映。議員在本局發言辯論,投票表決,從來並沒有因為這些動議沒有憲制上的約束力而表示反對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通過「撤銷公屋富戶政策」的動議,這個動議雖然通過了,但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仍然置若罔聞。這就是一個憲制上沒有約束力的動議,為甚麼對這個動議投了贊成票,卻又以同樣理由不支持「全面投票」的動議呢?這是不是雙重標準,「葉公好龍」呢?「全民投票」雖然沒有憲制上的約束力,但卻有強大無比的道德力量,使每一個人(尤其是民選議員)不能忽視,要按照全民投票的結果去遵從民意而決定自己的立場。只有書怕或無視這種道德力量的人,才會因為「全民投票」在目前不具有憲制上的約束力而加以反對。
有人覺得,政制問題太複雜,不宜作全民投票。自從去年十月七日,總督彭定康先生在施政報告提出了政改方案以來,全港市民就此進行了六個月的熱烈討論,並非毫無認識。在一直以來眾多的關於政改的民意調查中,很少人覺得問題太複雜、不了解而不作反應。其實,政改爭論集中在兩個焦點上面,第一是大選舉團的組成,第二是九個功能組別的界定和劃分。核心問題只有一個,就是香港是否需要一個更多市民參與的制度。
根據報導,自由黨的李鵬飛議員,將會在我提出動議的發言後,提出程序動議,把我的動議押後。押後到甚麼時候呢?還不知道。至於押後的理由,大抵可以猜想得到,無非是明天就舉行中英會談。
我在開始發言時,說:「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關鍵的時刻,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關鍵的會議,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關鍵的動議。」為甚麼說「歷史性的」、「關鍵的」呢?正正因為明天重開中英會談。中英會談重開,港人不願意做被出賣的豬仔,就更應該進行全民投票,向會談的雙方,表達出港人的意願,要求他們遵從和接納港人的意願而達成協議。
自由黨提出押後動議,假如是認為全民投票會妨礙會議的話,那麼,即是等於他們認為,香港人表達意見和香港人的意見,是妨礙會談的;這也即是等於認為中英會談時,都不必聽取港人的意見,協議徹底拋棄「港人接納」原則;這也即是等於,出手幫手把港人綁起放進豬籠裡,當作豬仔賣。
自由黨要求押後的,不單只是「全民投票」,而且是關於「全民投票」的動議辯論。連動議的辯論,也害怕某些人不喜歡聽見,可謂服侍周到,心細如塵。這些還不是豬仔心態嗎?
我雖然不同意你的意見,但也要為爭取你發表意見的權利而奮門,這是起碼的民主精神。自由黨今天要扼殺這個動議的辯論,就是連這一點起碼的民主精神也沒有。各位議員,不管你是否贊成我的動議,我希望你們有上述那一點起碼的民主精神。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二)
主席先生,李鵬飛議員提到,目前香港市民寄望最大的是中英談判重開。然而,其實不是中英談判重開,而是中英談判重開之後,得到一個港人接納的、以港人意願為根據的協議。假如會談重開,得出的結果是對港人不利的,那怎會是他們最大的願望呢?對現在會談有利的事情是甚麼?就是使會談能夠得出一個好的結果,就是使港人的意願能夠在會談上得到反映。那在港人的立場來看,會談才是有利。假如港人的意願完全被封殺,在會談中不能反映港人的意願。那麼不管會談開多少次,都是無用的。
李鵬飛議員又提到目前如進行全民投票,會加深中英雙方的矛盾。我不明白,怎樣會加深中英雙方的矛盾?除非雙方都是漠視港人的意願,認為香港人的意見會干擾他們的會談,他們才會覺得全民投票會加深他們的矛盾。假如雙方都好像他們在口頭上所說的,是重視港人意願的話,全民投票所表達出來的意願,只會造成一個基礎,使他們更加容易達成協議。
其實提出全民投票並非甚麼高姿態的問題。我這個動議被抽籤安排在今日提出時,當時我們完全未知道中英重開會談的消息。假如像李鵬飛議員所說,我們想干擾中英會談的話,當時並無此意圖,只不過是他現在對我們的指控而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三)
我提出動議的時候,提到「葉公好龍」這個寓言,現在我略作解釋。
葉公此人,自稱十分喜歡龍,於是穿龍袍、戴龍帽,屋內的牆壁亦畫滿了龍。天上的真龍知道後,從天而降,前去探訪他,當葉公一見到真龍的時候,嚇到暈了過去。
代表民主的全民投票,就好像真龍一樣,我們的同事當中有大大小小的「葉公」,他們自稱支持民主,但是當真正的民主降臨時,他們又怎樣呢?在這些大大小小的「葉公」當中,最特別的一個,就是馮檢基議員。他沒有被嚇暈,但卻批評從天而降的龍,鬚太長、角太尖,然後向牠投了兩枚催淚彈。這實在是「形左實右」的表現。
倪少傑議員問我們港同盟有多少選民,其實這句說話,應該是我們向自由黨發問才對。我本人有五萬八千選民投票支持,不知倪少傑議員有多少人投他的票?投港同盟議員一票的選民加起來,我相信會一百倍多於自由黨的。
在這裡我要趁機會指出譚耀宗議員在邏輯常識上的一個謬誤,他問:「不作全民投票所通過的決議案,是不是就不公平、不公開及不為港人所接納呢?」其實這是個非常簡單的逆定理。舉例說,你父親有鬍子,但有鬍子的並不一定是你父親。
多謝詹培忠議員送我一頂高帽,說我自以為高智慧,我從來沒有這樣的想法,我將這頂高帽原封奉還,請他收回。假如我是自以為是的話,那麼我承認自己有一副「硬骨頭」。
非常多謝梁錦濠議員講出:「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你的名而行」這句說話。我想靜悄悄地問他:「是否因這句話,所以他不參加某一個政黨呢?」
我想要在這裡補充一些資料,一九七五年英國就共市舉行的全民投票,是沒有約制性的,只屬諮詢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