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風雨聲52_新聞自由是人民眼睛、耳朵和喉舌
第五十二篇 新聞自由是人民的眼睛、耳朵和喉舌
編者按:在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劉慧卿議員提出動議如下:「本局確認維護香港的新聞自由至為重要,並促請政府當局證明其信守此項原則而積極承擔責任,從速著手廢除所有與《一九九一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有抵觸的法例。」本文為司徒華在是項動議辯論時的發言,動議其後得到通過。
副主席先生,新聞自由不但是最重要的人權,而且是其他人權的捍衛者。當新聞自由受到侵犯時,接著,必將會是其他人權也受到侵犯。沒有新聞自由,還有甚麼言論、出版、思想、信仰自由呢?新聞自由是人民的眼睛、耳朵和喉舌。當人民被蒙住眼睛、掩上耳朵、封了嘴巴時,其他權利也必然會被任意踐踏。沒有新聞自由,人民便處於任由宰割的境地。
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蝕。為了杜絕出現絕對的權力和絕對的腐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互相制衡外,還要有更強大的、屬於民間的另一種制衡力量,這就是新聞自由。新聞自由是建制以外的制衡力量,是更重要的制衡力量。
我完全支持香港記者協會昨日發表的聲明。《一九一一年官方保密法》、《電視條例》、《電訊條例》和《廣播事業管理局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防止賄賂條例》、《警察條例》及藐視法庭罪行等等的法例,其中有不少條艾,是與人權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相抵觸的,必須從速廢除,尤其是《一九一一年官方保密法》,我們必須制定一個《資訊自由法》來取而代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之自由。」現在,當局仍沿用早已過時的、範圍無限廣闊的、不必保密而保密的、限制發放資訊的制度,剝奪這條條文所規定市民應享有的人權。
如沒有《資訊自由法》,將來還會是一個很危險的陷阱。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魏京生為甚麼被判坐監十五年,至今仍在監獄裡,原因是眾所周知的,但被判刑時的莫須有的罪名,卻是竊取國家機密。這個事例告訴我們:如果沒有《資訊自由法》,只有寬闊無邊的「官方保密法」,未來任何人隨便說一句關於公共事務的話,都會被打成犯了「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被判坐監。這樣,還有甚麼人權可言呢?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