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篇 不能在終審法院問題上指鹿為馬
編者按: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的立法局會議上,葉錫安議員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較早時就終審法院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提出如下的動議:「香港日後成立的終審法院,在邀請海外法官參加審判方面,應較中英兩國業已協定的安排更為靈活,而且其靈活程度必須符合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本文為司徒華在是次動議辯論時的發言。動議其後獲得通過。
副主席先生,有人說:終審法院是一個主權問題。言下之意,決定終審法院法官怎樣組成,是中國的主權;假如不接納四加一協議,要求有比四加一協議更大的靈活性,亦即其靈活性程度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就是侵犯了中國的主權。這樣的話,對不對呢?
假如世界上從來未曾有過中英聯合聲明這個東西,這樣的話是對的;否則,便是出爾反爾,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主權。自己打自己的嘴吧,卻說別人侵犯自己的身體。
中國從來不承認不平等條約。要行使主權,本來不必進行中英談判,不必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不必在九七年後才收回香港,收回香港後不必規定變或不變,不必有甚麼終審法院。但是,中英談判進行了,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了,還規定九七年後的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除外交國防事務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中國行使自己的主權的抉擇。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就是中國主權的體現。任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事,都是侵犯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趙紫陽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那時候的中國主權。所以,假如真的有誰侵犯了誰的主權的話,那麼就是中英聯絡小組的協議,侵犯了曾簽署聯合聲明的兩國的主權。這就是我剛才說過的,出爾反爾,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主權。
有人否認四加一協議違反聯合聲明,說協議只是將聯合聲明具體化而已。我們來看看:這是具體化,還是違反和竄改?
聯合聲明,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是這樣寫上的:「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對邀請法官的數目,完全沒有限制,給予極大的靈活性。
四加一協議,實質上是把聯合聲明中的這句條文,竄改成這樣:「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最多不能超過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明明是加多了「最多不能超過一名」的限制,完全剝奪了原有的極大的靈活性。假如這樣也不是違反聯合聲明,而只是「具體化」,那麼,這樣的「具體化」太可怕了,假如這樣的「具體化」繼續下去,會使聯合聲明面目全非,香港大亂。
我舉一個例,聯合聲明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會不會「具體化」要變成「如要使用一句英丈,必須先使用四句中文,說完四句中文,才准說一句英文」呢?
聯合聲明這樣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將來會不會「具體化」而變成「在四條適用當中,或五條中只抽籤抽出一條繼續有效,其他的可以無效?」
聯合聲明上的「自願生育權利」,將來會不會「具體化」而變成:要「四加一」,在五十歲後才能享有這種權利呢?
有人要扮演趙高,指鹿為馬,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今天,已不是二千多年前秦始皇的兒子的時代。
有人說:反對四加一協議,就是對香港本地法官沒有信心,對港人治港沒有信心。我記得,六年前說這樣的話的人,曾經說過哄動一時的話:「港人治港是不科學的。」今天,我把「港人治港是不科學的」這句話原璧奉還給他。
「港人治港」的確有點「不科學」,因為這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法治」才是科學的。將來治港的最高法律,就是根據聯合聲明而制訂的基本法。假如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竟可以假「具體化」之名去違反竄改到這樣的地步,本來就認為「不科學」的「港人治港」,又會被「具體化」到怎麼樣的地步呢?這怎能叫人有信心呢?
聯合聲明中關於邀請海外法官的著眼點,在於法官的審判經驗,對普通法的認識,在國際法律界的權威,標準是「法」。四加一協議的著眼點,在於法官的種族,所持的護照,與本港社會關係和密切程度,有很濃厚的「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味道。兩者比較,一是以「法」為重,一是以「人」為重,「法治」還是「人治」,是可以很清楚看出兩者所包含著的不同的傾向的。
我們要「法治」,還是「人治」呢?
有人說:邀請海外法官參加審判的靈活性,並不那麼重要;最重要的,是要在九七年之前成立終審法院。我們要問:邀請海外法官的靈活程度,與在九七年前成立終審法院,為甚麼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為甚麼必須犧牲其中之一?是不是有人在強迫我們,必須犧牲其一,才可得到其二呢?假如是這樣,便近乎勒索。
我認為:邀請海外法官的靈活程度,在九七年前成立終審法院,都是重要的,但還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捍衛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不容違反,不容借「具體化」去竄改。中英聯合聲明的基本精神和條文,必須百分之一百、如假包換地去貫徹到底。就是我們最重要的原則,這是未來的香港的命脈所在。
假如聯合聲明中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的條文,都可以被竄改為四加一協議而去公然違反,今後還有甚麼不可以被竄改而違反的呢?這樣,九七年前成立終審法院,還有甚麼重要或不重要的呢?
有人說:「聯絡小組是根據兩國政府的指示進行協商的,聯絡小組的協議是代表兩國政府達成的」,「港英內部一些機構對終審庭具有一些看法,但亦不可能改變兩國達成的協議。」對這些說話,我要回答。
聯合聲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六節,是這樣寫的:「聯合聯絡小組是聯絡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不參與香港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
一個聯絡機構,即使是根據兩國政府的指示進行協商而達成的協議,是不是就有權力去假「實施具體化」之名,去竄改而違反聯合聲明呢?我認為,即使是兩國政府的代表,進行第二次中英談判,也不能修改舉世公認的中英聯合聲明。
本局今天的動議,並沒有改變兩國達成的協議的意圖,只是要求兩國不要達成一個違反聯合聲明的協議。本局不可能改變兩國達成的協議;難道兩國達成的協議,就可以改變中英聯合聲明嗎?一個聯絡機構,為甚麼擁有這麼巨大的權力?
本局今天的動議,並不單只是爭取終審法院法官組成的靈活性,還有一個極為深遠重大的意義,就是捍衛中英聯合聲明,不容任何人去任意竄改、踐踏、違反。我們是在捍衛著香港未來的命運。
施祖祥先生說過,英國政府曾經充分諮詢香港政府和行政局,沒有出賣我們。假如他說的是真話,那麼出賣我們的是香港政府和行政局。李鵬飛議員說:假如終審法院等到九七年之後才成立,那到時一切便由中國政府決定。其實,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沒有這樣說,即使在九七年之後,不是任何事都由中國政府主宰。張鑑泉議員形容這次動議是一個對抗,警告、再一次警告在九七年之後不能離開香港的市民,但他的好朋友周梁淑怡議員,亦十分痛恨對抗的,卻支持這個動議。不知道,張鑑泉議員有何解釋?譚耀宗議員、潘國濂議員都提到基本法的解釋權掌握在人大常委的手上,我需要講的是,即使掌握解釋權,也不是可以隨便解釋,不能一說成二,黑說成白的,仍要按照常理解釋。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