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風雨聲34_支持制訂人權法

第三十四篇 支持制訂人權法案

編者按:在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如下動議:「本局贊成制訂人權宣言,並促請政府在草擬憲報藍紙法律副刊所載的條例草案時考慮本局提出的意見。」這是司徒華對該動議的辯論發言。動議其後獲得通過。香港政府後來起草了《人權法案條例》,並在一九九一年六月獲得立法局通過。

主席先生,人權天賦,還我人權。人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有的權利,除非是豬、狗或熊貓等等。制訂人權法案,只不過是把我們應有的權利,還給我們,並不是甚麼施捨恩賜。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今天香港要制訂的人權法案,只還給我們一部分的人權,並非全部,但總比完全不還給的好。仍然欠著的那一部分,我相信,香港人和全世界人民一樣,一定會去繼續爭取,不管是五十年,還是一百年。

有人說,人權法案架空了《基本法》。《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這樣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現在制訂人權法案,是完全符合這一條的,就是「通過」「法律予以實施」「繼續有效」的、「適用」的「有關規定」。如果說人權法案架空了《基本法》,那麼即是說,《基本法》的第三十九條架空了《基本法》,自己架空了自己,自打嘴巴。

有人說:《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所保障的範圍,比人權法案還要大,所以不必制訂。如果是超越,才不可制訂;沒有超越,保障的範圍還小得多,為甚麼不可制訂?你容許我吃三碗飯,為甚麼不准我先吃第一碗?沒有第一碗,何來第二、第三碗?除非你並不准我吃飯,容許我吃三碗是假話。

有人預言,人權法案是「短命」的,在九七年後便失效。現在制訂的人權法案,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即《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人權法案與《基本法》並無抵觸,為甚麼會在九七年後失效呢?現在就預言人權法案「短命」,難道是知道了已經有人蓄意到時去「謀殺」?

我支持人權法案必須具有超越其他法律的地位。這樣的地位,是符合《基本法》的。剛才曾引用過的《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其他法律如對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繼續有效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的國際公約規定相抵觸。不能與其相抵觸,就是它的超越地位。所有制訂了人權法案的國家,其法律地位都是超越其他法律地位的。沒有這樣的地位的人權法案,將會被其他法律凌遲,只是掛出來的「羊頭」而已。

我支持人權法案必須具有鞏固性。其鞏固性,首先來自《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因為將來任何人對人權法案的修改,如果與繼續有效的、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有關的規定相抵觸,就是違反《基本法》。其次,我贊成:通過行政措施和立法習慣,在將來所有的新法例中,都加入一條,規定新法例必須受人權法案的約束限制。

我支持人權法案的凍結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而且不是全面凍結,凍結的範圍必須在法案的附表中,明確詳細列出。我反對訂凍結期為一年,又規定可延期為兩年。從教師的角度來看,這是助長學生偷懶的「和稀泥」。人權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極重要部分。實踐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教育,香港實在有必要急不及待去通過實踐推行人權教育。

我支持成立人權委員會。這個組織,具有監察、檢討、教育和調解、仲裁民間個案的職權,是除了司法機關之外,去貫徹人權法案的一個很有力的架構,同時,也是司法機關的一個制衡。

我反對廉政公署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可免受人權法案的約束,具有豁免權。有人把人權和廉政、穩定對立起來,這是錯誤的。請看看世界各地血淋淋的事實:凡是嚴重踐踏人權的地方,往往也就是最貪污、最不穩定的地方;凡是人權較有保障的地方,往往也就是較為廉潔和穩定的地方。人權和廉政、穩定是一致的,人權的基本精神,也就是使人免於貪污和動亂之苦。要壓倒一切才能維持的穩定,並不是真正的穩定。連人權也要壓倒,才是導致不穩定的根源。

我們都正在為創造香港的美好明天而共同努力。制訂人權法案,是當前一項十分關鍵性的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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