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句寫得最好
宋朝畢仲詢的《幕府燕聞錄》,記述了一個這樣的小故事。
歐陽修主管翰林院的時候,常常和院內的一班翰林,出外遊玩。有一次,一匹狂奔的馬,在他們面前,當街把一隻黃狗踏死了。歐陽對翰林們說:「你們試試用文字記下這件事來。」結果,寫出了下面不同的句子:
(一)「馬逸,有黃犬遇蹄而斃。」(二)「有犬死奔馬之下。」(三)「適有奔馬踐死一犬。」(四)「有犬臥通衢,逸馬蹄而死之。」
歐陽特別針對第四句,批評作者說:假如叫你去寫史書,恐怕寫一萬卷也寫不完。意思是寫得不夠簡潔,太囉嗦了。翰林們問:那麼,你是怎樣去寫的呢?歐陽答道:「逸馬殺犬於道。」故事至此完了,歷來的評論都認為,歐陽是寫得最好的,不但字數最少,尤其是那一個「殺」字,很有力。讀者們以為如何?
我並不十分同意。以上各句,各有各的特色,各個作者的角度不同,眼點不同,所以有不同的寫法。文字不能單抽出一句來評論,須全篇去看。簡潔是文字的一個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
首先,對馬的形容詞,有不同的用字:「逸」或「奔」。嚴格來說,「逸馬」可含有三個不同的意思:脫韁的馬、疾奔的馬、或脫韁而疾奔的馬。「奔馬」只有一個意思:疾奔的馬。要看看實情如何,才能判斷哪一個字用得較準確。
至於(一),重點寫「馬」,以「馬」為主語,「馬」不寫其色,「犬」則冠以「黃」,為甚麼呢?「遇蹄」暗示責不在「馬」。(二),重點寫「犬」,以「犬」為主語,也很簡潔,只比歐陽的多一字。(三),重時間,所以加了一個「適」(剛剛)字。(四),寫得最具體而冗長,寫出了實況和事件發生的原因:狗臥在街道中心,一隻脫韁的疾奔的馬把牠踏死了。假如加上一個「黃」字,就更完整。本港的當值警察,身上帶記事簿,隨時把事發的案情詳細記下,這應該是最標準的寫法。假如犬主起訴,要求馬主賠償,那麼,這是馬主的很好的辯詞,指出狗臥在街道中心,被踏死是活該的,馬在街道上跑並無違規,反應譴責犬主不管束其狗。
歐陽以寫史書為例。歷史的寫法,應詳則詳,應簡則簡,此事並非重大,所以便以簡潔為標準去作批評。
本文也算「咬文嚼字」。文字總要咀嚼,才易消化,嘗得滋味,有所進步。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三言堂》選輯之四:一枝清采(2005年7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