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看譚惠珠的昨天
她說: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人,不配做中國公民。說這樣的話,大抵自以為是最配做中國公民的人了。這是她今天的嘴臉,且來看看昨天的她是怎樣的。
自八五年七月一日,由人大委員長彭真頒給證書,做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直至八九年「六四」期間,返回國內開會近二十次。每次,與本港其他草委同行,出入中國邊境檢查證件時,都分作兩條不同的隊伍過關。我有點詫異,問隨行的新華社工作人員邱東,他說:與我同一隊伍的,拿回鄉證;另一隊伍,拿外國護照。其實,即使拿外國護照,只要具香港身份證的華裔永久性居民,也可以領取回鄉證的,為甚麼有些人偏偏以外國護照過關呢?原來,以回鄉證過關,即自認是中國公民,出了事不能受外國領事照顧保護;持外國護照則不然,視作護照所屬國的公民。雖然我不知譚那時所持的是甚麼國家的護照,但每次她總是排在與我不同的隊伍的。
八五年九月,第一次有立法局民選議員,我以教學界功能組別當選。我知道就職時,是要宣誓效忠英女皇的,便去找民政署長鍾逸傑,對他說:假如不修改誓詞,我會拒絕上任。結果,誓詞修改了,自此再沒有效忠英女皇的字句。在此之前,譚已是四料(行政、立法、市政、區議會)議員,宣誓就職的必是未作修改的誓詞。據此,她已作了四次效忠英女皇的宣誓。
通常立法局議員上任約一年,便會被委任為太平紳士;我八八年當選連任後,民政署長曹廣榮才來說,打算委任我。我知道,太平紳士也要宣誓效忠英女皇0的,要求修改誓詞。結果,不修改,我沒有接受委任。譚那時已是太平紳士,那麼,她不是四次,而是五次宣誓效忠英女皇了。
任職草委期間,每次會議之前,港英都派人以英方對各個議題的意見來游說,最初是曾蔭權,其後接手的是黎慶寧。這些意見還寫成書面,開會時我看見一些草委也拿同樣的書面意見,可見游說的不止我一人。一次,在政制會議中,譚從對面的座位走過來,對我說:你為甚麼不提出那些意見?那是指英方的意見,我冷冷地答:我不會提出不贊同的意見。結果,她自行說了。這次會議的紀錄,把不接納的意見作為附錄印出,並註明建議者姓名。其中有一項,也就是譚提出的,沒有姓名。其後的會議上,有人問這項的建議者是誰?李後答: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國家。大抵其意指譚是英國的代表,為英國說話。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