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們猜猜這個謎
已退休大律師余叔韶的自傳《與法有緣》,很可一讀。我讀過後,從一個雖不廣闊,但卻很獨特的角度,重溫了曾親歷過的香港歷史的片斷。其中所記述經辦的案件,更引人入勝,趣味盎然。茲簡略轉述一二,與讀者們分享。
在轉述前,不能不引錄余在書中的話:「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若控方提出的證據未能在絕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裁定有罪,則所控的罪名就不能成立,被告亦會因此被視為無罪而釋放。至於他是否清白這問題,根本不在研究之列,因為在法律上任何人一天未經法庭定罪就仍是清白的。」這是很重要的法治精神。
《黃金案》。五九年,當時禁運黃金入口,違例者沒收充公。一艘貨船,被搜出大量熔化了的黃金,混進沙糖裏。余代表被告,取得勝訴的主要論據是:這些被搜出熔化了的黃金,並非法律條文中所列的「金條、金幣、或黃金製造的物件」。余經林文傑律師轉聘代表被告,林問余:可否以成敗與酬勞掛鈎,即如勝訴則余可得一半的黃金(當時價值四、五百萬元,是通常收費的許多倍)。余立即拒絕,並提醒林,這是違法的,會受到除名處分。由此可見,余為人的正直和專業道德。
政府敗訴後,申請上訴,被駁回,最後向上訴庭申請撤銷原判。林又來問余,在上訴庭是否仍可取勝,余告之有充份把握。林以加聘廖亞利孖打御用大律師為名,實則通過廖而撇開余,與律政司進行庭外和解,達成協議:讓政府沒收一半熔化了的黃金,餘下一半發還給林,代表貨主接收,政府則撤回上訴。余被蒙在鼓裏,大為氣憤。
黃金的貨主,為甚麼自始至終,都要將黃金的一半送給他人呢?最初,建議以價值許多倍的一半黃金,作為余取得勝訴的收費。最後,即使在上訴中有取得勝訴充份把握時,仍要與律政司作庭外和解,讓其沒收一半,甚至不惜繞過認為有勝訴充份把握的余,視之為庭外和解的障礙,以達到送出的目的。好像不送出了,就不安心似的,這的確耐人尋味。
余說:「我不禁猜度那不為人知的一面。」但他沒有說出他的猜度,以存忠厚。大抵那「不為人知」,也許是「不可告人」。請讀者們去猜猜這個謎。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猶吐青絲
《三言堂》的「一言」(之二) 司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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