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我被檢控的告票的中文
本文不是來討論法律,只作語文上的探討。我不懂法律,但對中文(漢語)還是懂得一點點的。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約五時半左右,我收到了東區裁判法院,送來的告票。告票有中英文本各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那「除」字和「還」字,大抵有以中文為主的意味罷?所以,我只來探討告票的中文本。
那中文本的告票是這樣的:「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二十號對出行人專用區,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維持一項未領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的電訊設施,以便藉該電訊設施進行發送訊息。」
用字累贅混淆
多麼詰屈聱牙!這暫且不說,先談最後的一句:「以便藉該電訊設施進行發送訊息」。這句話在字面上的意思,並不是說已經用了該電訊設施去發送訊息;「以便藉」,只是準備用來發送訊息,有意圖而未有行動。
那麼,要檢控我的是甚麼呢?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人維持一個未有牌照電訊設施,也是有罪的嗎?「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民間電台未有牌照的,大有人在,他們都要被檢控嗎?
這次,我被檢控,原因是曾作為民間電台的嘉賓,發送了訊息。這原因與告票所述,是不一致的。
此外,「……於二零零七年……於九龍旺角……」連用兩個「於」字,有點累贅了,第一個可刪去。「……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在此「或」字之前,應加一逗號(,),否則,在與下文的兩個「或」字,混淆起來,使人難讀。「電訊管理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設立」兩字費解,若改為「發予」,則上文的「批給」應改為「批准」,因為「批給」已包括「發予」的意思。
案件在審訊中,我只來探討告票的中文本的語文,不算是影響司法公正罷?
(原載於二○○七年十二月三日《蘋果日報‧論壇》)
《三言堂》的「一言」(之十六)青山不老(2008年7月初版)